| 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前,卫生部、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餐饮具消毒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通知》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并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核发营业执照,将已掌握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登记情况,定期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标准》等规定,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消毒单位的选址、布局、消毒工艺流程、使用的消毒产品等,以及消毒餐饮具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并对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监督检查发现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不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等卫生要求,或集中消毒的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发放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知进一步明确,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对购入使用的消毒餐饮具建立索证制度,索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对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经营不合格餐饮具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卫生部门。 |